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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市场建设总体进展与成效

我国碳市场建设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区域碳交易试点建设,基本已正常运行5年以上;二是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当前还处于制度体系建设阶段,尚未正式交易。

(一)总体进展

碳交易试点工作进展。2011年10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7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具体制度不做统一要求,各试点地区可自行设计试点碳交易体系。各试点制度体系基本相同,包括建立法律法规的制度支撑,确定纳入门槛和分配方法的配额分配方案,建设涵盖各类交易要素的交易市场,制定规范的核查指南和核查机构管理规定,开发稳定高效的注册登记、交易和排放数据报送系统,制定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制度和开展各类能力建设等。由于产业结构不同带来的制度设计差异,试点为全国碳市场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借鉴。
构建全国碳市场体系的探索。在试点碳市场运行的同时,国家就开始了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的探索。一方面,2012年6月出台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推动了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和利用,形成了规范的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建设强制碳市场,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和管理条例等顶层设计,研究制定行业配额分配方案,依托试点建设交易系统和注册登记系统等支撑平台及运营平台,开展全国范围覆盖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核查工作,研究登记机构、交易机构和核查机构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充分调研试点和企业并开展各类能力建设等。

(二)建设成效

试点碳市场进行了有益探索。至2014年6月,7个试点全部启动了交易,经过数年运行,碳交易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试点省市间产业结构差异较大,各试点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了不同的制度体系,组建了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二是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作用逐渐发挥,碳价格激励企业减排的机制初步形成,截至2019年6月,7个试点配额现货交易约3.4亿吨,交易额约66.2亿元,湖北试点部分纳入企业通过碳市场获利达3.5亿元,湖北纳入企业四年累计减排超过2000万吨。三是开发了系统支撑平台,积累了系统设计和平台运营的经验,培养了一批专业化人才。试点工作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也为全国碳市场建设积累了实践经验。
全国碳市场初步完成了制度体系设计。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标志着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国家明确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分别由湖北省和上海市牵头承建,并组织研究设计了两个系统的建设方案,全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直报系统建设也在推进中。《碳排放配额总量设定和分配技术指南》《碳排放核查管理办法》和两个系统的管理办法等主要制度的起草也基本完成。2019年4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外征求意见。根据安排,我国将在2020年正式启动全国碳市场的交易,初步先纳入电力行业,再逐步纳入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和航空等7个行业。
对此提出以下三点相关建议:
一是要处理好减排目标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当前,我国经济处于增速放缓、传统动能趋弱、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阶段。 尽快设立切实可行的减排目标,不但有利于促进碳市场的平稳有序发展,也有利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因此,有关部门应结合好我国经济形势和2030年左右达峰的基本趋势,进一步加强全国碳市场的减排目标设计研究,加快研究成果转化为政策目标,进一步完善碳市场政策导向,增强各政府部门间、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企业间的沟通协调,探索出适应现有经济发展方向的阶段减排目标,并与“十四五”规划、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形成有效衔接。
二是要处理好试点和全国碳市场的关系。 试点碳市场不仅为全国碳市场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也在机构建设、市场培育、技术创新、人才队伍等方面为全国碳市场奠定了基础。 为实现试点碳市场向全国碳市场的平稳过渡,一方面要支持试点碳市场的建设,鼓励试点碳市场在制度基础、市场要素、工作系统等方面向全国碳市场靠拢,引导试点碳市场妥善处理好试点配额和全国碳市场配额的管理; 另一方面,要继续深化试点碳市场,发挥试点碳市场先行先试的作用,鼓励地方试点创新,并继续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提供有益经验。
三是处理好转隶后工作关系,做好能力建设。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工作转隶到生态环境部,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和支撑单位也发生改变。 因此必须根据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做好协调工作,发挥生态环境系统数据监测、环保执法等优势。 适时开展能力建设工作,构建好能力建设长效机制,统一编制培训教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能力建设活动,加大建设资金保障,确保碳市场人才基础牢固,最大程度保障好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完)




文章来源:公众号“山西晋睿世通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