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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究 | ESG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与国内质量提升建议


提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双碳”目标的稳步推进和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以ESG(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为体现的监管要求正在逐步建立并加强,ESG成为了金融市场在企业可持续经营方面发展最为迅猛的信息披露框架。今年5月27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强调,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探索建立健全ESG体系,立足国有企业实际,积极参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ESG信息披露规则、ESG绩效评级和ESG投资指引,为中国ESG发展贡献力量。本文通过梳理境内外ESG信息披露现状,简要分析了境内ESG信息披露的不足之处,并给出了对应建议。


一、境外ESG信息披露要求                                        


目前,全球范围内已有超过50家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提供了指引,在美国资本市场,纳斯达克公布了《ESG报告指南2.0》,就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事项提出了披露要求,对各项指标包括的内容、计量方式、披露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纽交所则为其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提供了部分的标准指引,但未提供系统的指导方案。目前来看,纽交所和纳斯达克未将编制ESG报告作为IPO公司的要求。

欧盟市场中,EFRAG(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于2022年4月29日发布了ESRS(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旨在披露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的相关事项。如果征求意见稿达成一致,符合CSRD(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要求的企业将会在2024年披露第一份可持续发展报告。届时,预计约49000家公司将被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涵盖宏观信息、行业特定信息和公司特定信息。

伦敦证券交易所早在2017年便开始制定ESG报告指南,规范ESG报告的八大要点,即策略相关性、投资者重要性、投资等级数据、全球框架、报告格式、监管与投资者沟通、绿色收入报告和债券融资。而近年来伦敦证券交易所也在不断尝试ESG数据的标准化,旨在降低公司层面的数据差异。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认为,披露ESG报告可以让投资者结合财务报告一起更好地评估发行人的财务前景和管理质量。新交所规定,截至2024财年,金融行业、农业、食品和森林产品行业、能源行业、材料和建筑行业及运输行业必须披露气候信息。同时,新交所还规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组成部分、全球报告框架以及新交所核心ESG指标。除此之外,新交所还提供了其他ESG相关信息供投资者参考,包括ESG股票评级、ESG固定收益、ESG相关大宗商品、ESG股权衍生产品和ESG指数。

香港联交所于2021年12月修订并发布了《企业管治守则》,大部分内容已于2022年起开始实施。守则细化了对港交所已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披露ESG报告的相关要求,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将“不迟于财政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刊发ESG报告”的修改为“发行人须在刊发年报时同时刊发ESG报告”。同时,守则及相关指引还强调了ESG的管治体系优化以及ESG风险管理等内容



二、境内ESG信息披露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月公布了修订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其中社会责任一章强调,“在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以及“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说明公司在促进社会、环境及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工作”,并给出了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范围和需于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上交所还向科创板公司单独发布了通知,要求科创板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ESG相关信息,并视情况编制和披露ESG报告等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于2022年1月公布了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深证 100’样本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并给出了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范围和需于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

除此之外,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公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中增加了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5月发布《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提出推动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业治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推动更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ESG专项报告,力争到2023年相关专项报告披露“全覆盖”。


三、境内外ESG信息披露要求的比较分析          

通过梳理与比较境内外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要求和相关文献,我们总结出如下两大差异:

第一,境外ESG信息披露适用范围较广,披露责任相对较大,且具备较为完善的准则要求和指标体系。相对而言,境内ESG信息披露缺乏统一的官方指标要求,信息披露的覆盖范围也不够广泛。比如,在环境层面,境外ESG的信息披露列出了水资源、能源利用结构和减排节能等细节化的环保信息披露,而境内ESG信息披露的重点仍集中在行政管理层面的初步规范化和宏观层面的环保问题。

第二,境内外资本市场ESG信息关键指标的总体要求较为接近,同时也存在细节上的差异。具体的,在社会层面,境外ESG信息披露更加聚焦于企业中小群体员工的性别和其它人权对等方面,境内ESG信息披露则更多强调对企业员工及其他相关者采取的经济性激励措施及权益保护;在治理层面,境外ESG信息披露的共同点是对腐败的制度约束包括信息披露及外部保障等,与之不同,境内ESG信息披露的侧重点是相关者权益保护机制、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等。此外,境内指标同时添加了符合中国特色的参考因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环保处罚等),未来将以此为基础发展ESG指标评价体系,需要境内的政策制定者、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上市公司等一起参与、共同努力来实现目标。


四、提升境内ESG信息披露质量的相关建议      

通过对比境内外ESG信息披露情况,我们对境内ESG信息披露给出以下三点政策建议:

一是亟需建立统一的ESG指标体系。香港联交所对于ESG报告中应该包含的内容予以了较为明确的指导,从而帮助了企业更好地结合了实际经营数据确定披露内容,新加坡交易所在ESG报告披露要求中提供了新交所核心ESG指标作为参考,而境内资本市场中,尚无较为明确的ESG数据指标体系,上市公司多以列举或说明的方式描述ESG报告内容。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在ESG信息披露过程中,可以更多地参考一些具体的指标,丰富ESG报告的披露内容,提高ESG报告的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逐步拓展ESG信息披露覆盖范围。虽然A股部分板块或成分股上市公司需强制披露ESG报告,但对于境内企业ESG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仍以自愿披露为主,相比于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境内资本市场的ESG信息披露范围仍不够广泛。随着国内外ESG投资规模逐渐增加,需要引导更多的上市公司增强ESG理念,履行ESG标准,披露ESG相关信息。因此,在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全覆盖披露ESG报告基础上,ESG信息披露范围应逐渐覆盖到全部上市公司。

三是建立专业的ESG信息披露核准机构。随着ESG信息披露越来越受重视,市场和投资人都需要更加准确的ESG披露信息用于决策,因此,像审计机构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一样,有必要进一步发展壮大ESG报告的第三方核准机构来审核和保证ESG披露信息。从国内外发展趋势来看,ESG信息披露对于评价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越来越重要,国内外资本市场需要更广泛的ESG信息披露范围和更高的ESG信息披露质量来辅助投资。ISSB(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目前正在起草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ISDS),该准则预计2022年底发布,其披露要求预计会被广泛采用。境内资本市场也可以参考国际标准,积极建设与国际接轨的境内企业ESG信息披露体系,扩大ESG信息披露范围,提高境内企业的ESG信息披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