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AF《金融业指南》要求金融业碳核算报告不仅要遵循《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要求的完整性、一致性、相关性、准确性和透明性等碳核算五项基本原则,并在这五方面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根据PCAF《金融业指南》,金融业碳核算包括金融机构自身(范围一和范围二)碳核算以及价值链上下游(范围三)的碳核算,并且要求价值链上下游(范围三)的碳核算为核算重点。
碳核算指标包括绝对碳排放量1和排放强度两个维度的指标。针对排放强度,PCAF《金融业指南》设定了经济碳排放强度、物理碳排放强度、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WACI)三种碳排放强度指标。其中,经济碳排放强度表示单位投资或贷款的碳排放,物理碳排放强度表示单位产品的碳排放,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WACI)表示单位营业收入的碳排放。
金融机构投融资碳排放量包括投融资主体的碳排放量、归因因子2两方面因素。PCAF《金融业指南》根据投融资主体不同,将核算对象划分为六类金融资产,即股票和债券、非上市企业商业贷款和股权、项目融资、商业地产、抵押贷款、车贷,且PCAF分别设定了每类金融资产的归因因子和碳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底层计算逻辑均为金融机构投融资碳排放量等于归因因子与投融资对象碳排量的乘积。此外,针对投融资主体的碳排量,PCAF不仅要求将范围一和范围二的碳排放纳入核算范围,还针对不同行业要求将范围三的碳排放“分步”在不同的起始时间纳入碳核算范围,例如2021年已经开始对能源和采矿进行范围三核算,2024年将对运输、建筑、材料和工业活动进行范围三核算,从2026年以后将对其他行业进行范围三核算。
此外,PCAF还对投融资业务的碳清除量、碳避免量进行了明确,并重点分析了可再生能源的碳避免量核算,其核算过程中可将混合电力、电网排放因子作为参考,总体上PCAF更加倾向于使用运营边际排放因子来计算可再生能源的碳避免量。
PCAF《金融业指南》不仅要求金融机构定期披露碳核算报告,并对具体的数据报告、数据质量评估报告提出进一步明确要求。
数据报告包括必须报告、自主报告两方面内容:必须报告为金融机构自身及投融资业务总排放量、高碳行业投融资主体绝对排放量及多个可比时期的排放量;自主报告指金融机构可选择性对投融资主体的碳清除量、碳避免量等进行的自主报告。
PCAF《金融业指南》明确了《数据质量分数表》,该表格数据质量划分为1-5共五个等级,数字越大,质量等级越低。因此,数据质量评估报告方面,PCAF《金融业指南》要求,金融机构按照其规定的数据质量标准来披露核算数据的量化评级结果、影响碳核算的重大情况、设置基准重新计算的政策等。
注:
1.绝对碳排放量:一般指某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
2.归因因子:金融机构投融资对象温室气体年排放总量中分配给贷款或投资的比重。